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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
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
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111号令),下列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(撤销、吊销)。由于被注销(撤销、吊销)的驾驶证未被收回,现公告作废。

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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